(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内容、操作程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内容应依据《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的资格、收购货物的范围、会计核算情况及开具使用情况为重点年审内容。年审的重点企业是商贸企业、私营企业、新批准使用企业和收购金额较大的企业。
⑴重点审查企业有无固定经营场所、是否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核算进项税额、经营资金与收购货物占用资金是否相符合,是否按政策规定使用、开具“收购发票”和有无能力经营、有无仓储设施等内容。
⑵对企业纳税申报异常、收购货物价格异常、收购货物产地异常、“收购发票”用量异常等情况做深入检查。对收购货物产地、农业生产者真实性有疑问的,可进行发函调查。
⑶对年使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年平均税负率低于2%的企业为重点税收评估对象,由审核人员做出税收评估报告后方能通过年审。
⑷对企业违反“收购发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使用管理规定,编造经营项目、虚构农业生产者、虚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或取消“收购发票”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操作程序。在年审期间,首先由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填制《“收购发票”使用(或年审)情况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然后由税务机关组织年审人员到企业对有关账簿、凭证和企业收购货物的购、用、存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最后年审人员填制《“收购发票”年审情况统计表》上报所在税务机关。上述两表,按照《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填写。
四、年审要求。
(一)对纳税人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核,对商贸企业要进行实地查看,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设备情况要进行检查,对有疑点的企业要查验企业的银行结算帐户和银行对帐单,并对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进行检查。
(二)对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和未安装防伪税控的商贸企业、未按税务管理规定购领、使用、开具、保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为年审对象的重中之重,凡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或存在严重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
(三)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报税认证情况的审查,对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及“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无法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对已经抵扣税款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国税发[2000]191号)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