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上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申报纳税。对于逾期应收款项、不良投资、委托贷款等损失,缺乏损失事实依据、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规定的,不得作为“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处理。三、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5号)第
二条规定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四、有关资产损失处理的财务政策:
(一)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要求的企业,以注册资本为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列作未分配利润,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暂作专项资产损失,自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摊销。企业分摊销的计划,报经市财政局相关财务管理处室批准后执行。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