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义务人的租金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减除税费标准如下:
1、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月)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2、税金及其附加税费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准予扣除。
3、修缮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对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元为限。
三、纳税地点
私房出租或转租适用于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纳税人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对同一纳税人拥有不同辖区的出租房屋或同一代理人代理多处房屋的,可选择某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并申报。
四、税票开具
(一)核定征收的,统一以"房产税-私房出租"税目开具税单。
(二)按实征收的,按规定税目开具。
五、房屋转租有关政策问题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对能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税凭证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从租金收入中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税,但不再重复扣除基本费用标准。如出租方已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有关法律责任
(一)出租人应在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证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有关税款;如有多处出租房屋所得应合并所有租金收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对出租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有关税款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承租房屋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承租方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及出租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