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8日)废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1日 厦地税发〔2003〕39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综治办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5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私房出租税收管理,现将私房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私房出租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私房出租:
(一)以房产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二)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屋使用权的;
(三)利用私有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或其直系亲属的;
(四)除直系亲属外,以各种名义将房屋借于他人居住的。
二、私房出租的税收采取以下两种征收方式:
(一)综合税额核定征收:本着手续从简、负担从轻的原则,对我市私房出租的税收仍采取按单位建筑面积确定综合税额的办法征收,综合税额包括私房出租所有应交税款。自2003年4月1日起按新的综合税额标准征收(详见附件)。
(二)按实征收: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能据实主动申报的,可按申报的租金收入额依法定税种、税率按实征收。具体税种、税率如下:
房(地)产税=租金收入×4%
营业税=租金收入×3%(月总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不征,超过1000元的全额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营业税×7%、5%、1%(外籍个人免征)
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3%(外籍个人免征)
地方教育附加=应纳营业税×1%
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屋占地面积×地段适用税额(外籍个人免征)
印花税=租赁合同总金额×0.1%(不足一元按一元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