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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用直接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该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所从事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二十二条 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要求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应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技术工种人员广告时,应明示对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对技术工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直接从事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技术工种的,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对招用的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逾期不改正的,按招用人数每人处以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六条 骗取、伪造、涂改《职业资格证书》或违反规定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无效,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注销。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郑州市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技术工种(职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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