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以及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工种或职业。
第三条 对技术工种,本市分期分批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制度。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招用和职业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教育、人事、工商行政、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政、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业培训
第六条 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晋级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晋级培训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和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培训。
第七条 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由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承担。用人单位也可组织本单位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或委托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进行职业培训。
第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新招收的人员进行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并创造条件,鼓励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参加转岗、晋级培训。培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