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03年全省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3]87号 2003年4月4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水利(水务)局,省直属水利工程供水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鄂办发[2002]35号)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农业水价改革的基本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报送的农业供水价格方案,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部分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供水价格的核定原则。2003年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其价格水平,既要有利于减轻、规范、稳定农民负担,使大多数地区农民水费负担明显低于改革以前的实际负担水平;又要有利于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转和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同时也要考虑与原政策水平大体衔接。对于部分成本较高的水利工程的农业供水价格,按分步到位的原则逐年调整到位。
非农业供(排)水价格,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农业供水价格的审批。此次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对各地的水利工程的农业供水价格予以批复下达。在此之外的小型农业水利农业工程,其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审批,原则上乡镇所属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审批。县(市)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州审批。但各地审批的供水价格水平要低于省定的本地同类水利工程的价格水平。
三、关于农业供水水费的收取。农业水费由供水单位按照今年核批下达的农业水价和规定计量点量测的水量,在实际受益范围内统一向用水户收取,并用于所管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对于存在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为了保护库区扶贫政策的连续性,原收取了移民扶助资金的,可按原标准继续加收,用于库区群众发展生产。
供水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以及各村、组,应建立农业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收取工作的透明度。
四、关于农业供水的计量和水费的计收。在农业供水系统工程中,成本核算、价格测定和水量计算应在同一点上,即农业供水计量点应设置在水利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上,并逐步延伸至田间地头。由于当前实际状况难以做到严格计量,因此,省核定下达的2003年农业供水价格,除另外注明者外,计量暂定在水库供水、涵闸引水支渠进水口,泵站提水在泵站的渠首水池口。计量点以上的供水损耗由供水单位承担。计量点或支渠口以下的供水损耗由用水户合理分担。产权分界点计量点不一的,据实进行调整和分摊。支渠以下应采取按不同作物面积和供水成本计算到田、核定到村、分担到户的办法,由用水户据实分摊水量,承担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