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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具体分3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登记、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4月1日—4月30日)。省财政、物价、公安、交通、建设、农机等部门对全省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进行全面清理登记,由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公路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所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汇总,汇总表按照附表要求进行填报。各地、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分别报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后报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上报省政府。
  (二)审查核定阶段(2003年5月1日—6月10日)。由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全省范围内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罚款等和公路收费站点逐一进行审查核定,并按照《通知》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凡属中央和省上公示目录之外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凡属《通知》要求一律取消的收费站点、要坚决取消,并在30日内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点,由省政府重新审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需重新规定,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经清理和重新批准后予以保留的收费站点将实行集中公示,凡公示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
  (三)组织验收阶段(2003年6月11日—6月30日)。由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范围内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道路站点的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市(州、地)和省财政、物价、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接受国家验收。
  四、相关责任
  全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由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由省治理“三乱”和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市(州、地)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按省上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工作。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物价、建设、交通等部门配合。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省财政、物价、城建等部门配合。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要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根据《通知》精神,对征收标准、收费期限等重新进行审核,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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