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治理公路“三乱”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
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通知》规定,集中时间和力量,全面清理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罚款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重新核定,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由财政、物价部门实行目录管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示。凡属公示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一是《通知》规定应予撤消的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在30天内拆除相应收费设施。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二是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需在2003年5月底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予以保留的收费站,由省政府向社会公示。三是对收费还贷公路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制度,省交通厅要积极研究并逐步实施。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做到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