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区域的通告》等5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08]6号)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阳岛风景区
东区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5号)
为保护太阳岛风景区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环境和资源,促进我市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风景区内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风景区的保护及管理范围:东起滨洲铁路,西至202国道,南起松花江北岸(含岸边滩地),北至前进堤、外贸堤。
二、风景区内现有耕地、牧地,必须停止耕种、放牧,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三、风景区内已建的污染生态环境的企业,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搬迁。
四、风景区内不准建设与风景区保护不一致的建筑、景观设施和旅游项目。
五、因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在风景区内从事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
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挖沙取土;
(二)占用或者挖掘湿地、绿地、草地;
(三)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四)设置牌匾、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条幅、招牌、旗幌等。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有下列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
(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
(三)砍柴、打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