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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阳岛风景区东区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区域的通告》等5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08]6号)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阳岛风景区
东区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5号)


  为保护太阳岛风景区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环境和资源,促进我市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风景区内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风景区的保护及管理范围:东起滨洲铁路,西至202国道,南起松花江北岸(含岸边滩地),北至前进堤、外贸堤。
  二、风景区内现有耕地、牧地,必须停止耕种、放牧,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三、风景区内已建的污染生态环境的企业,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搬迁。
  四、风景区内不准建设与风景区保护不一致的建筑、景观设施和旅游项目。
  五、因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在风景区内从事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
  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挖沙取土;
  (二)占用或者挖掘湿地、绿地、草地;
  (三)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四)设置牌匾、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条幅、招牌、旗幌等。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有下列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
  (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
  (三)砍柴、打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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