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五)妥善处理改制企业资本金问题。因清产核资、核销不良资产导致建筑企业资质与资本金要求发生矛盾的,可通过增资扩股、将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和提留的有关费用重新打入资 本金等措施解决。仍有不足的各县(市)龙头企业,当地政府可采取切实可行的过渡性措施 给予支持。改制后企业可保留原企业名称3年。
  三、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加速培育强势企业、特色企业
  为加快培育壮大建筑业,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市人民政府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全市建筑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关于大力发展徐州市建筑业的奖励办法》等政策性文件,促使 我市建筑业尽快走出低谷并逐步回升。
  在结构调整中,要有计划地扶植和发展一批实力雄厚、人才密集、融资能力强,集科研、设计、施工及多元化经营为一体的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在今后3-5年内,全市要培育3-5个具有年施工产值10亿元以上的总承包资质的省级建设集团。同时,引导中小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向专业化协作或劳务公司方向发展,实现“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为推动 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的步伐,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开展“徐州市建筑企业 综合实力10强”和“徐州市建筑专业类企业10强”(包括建筑装饰、网架和钢结构、防腐保温、建筑消防等)评选活动。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评选考核标准。评选考核以行业统计年报数据为依据,对相关数据按权重进行定量打分,并实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评选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被评为全市建筑业10强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评先、收费、外出施工、招投标和担保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奖励。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扶持建筑企业发展,努力拓宽建筑企业融资渠道。要以《担保法》为依据,着手研究制订《建筑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条件成熟的可以成立担保公司,为建筑企业合理融资或境外工程履约提供担保。市、县两级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要实施主办行制度,对有效益、守信用、有信誉的建筑骨干企业给予扶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各地要认真清理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督促业主信守合同,依法如期归还。拖欠严重的,暂停其在建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发放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对建筑企业进行收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到建筑企业摊派、集资和随意平调企业资产,违者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