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填写《城市规划
专家评审意见表》制度的通知
(建规[2003]78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九部委《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皖政办[2003]3号)要求,为规范全省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制度,提高专家评审工作的质量,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填写《城市规划专家评审意见表》制度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召开各类城市规划专家评审会时,需要求与会专家填写署名的《城市规划专家评审意见表》。
二、城市规划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单位要将专家的大会发言和《城市规划专家评审意见表》上的意见,归纳、总结后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签发后,作为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的依据,规划正式成果在上报时,要就专家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予以专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