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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3]44号 2003年4月14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2]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对我市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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