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书面报告办理结果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办理结果填写清楚。同一交办单有两个以上事项的,或注明有附件的,报告时不遗漏。群众满意程度由承办单位征求来电人意见后填写,无来电人意见的,要作出说明。
(二)一级网络联动单位承办,又转交下级网络联动单位办理的,应对下级网络单位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并提出意见后,统一向市政府便民热线办公室上报。
(三)反馈办理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要一致。办理结果须由承办单位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经分管领导审核上报。
第十五条 市政府便民热线办公室应视情况向来电人了解、核实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和满意程度。
第十六条 对承办单位超过交办期限,又无报告说明的,市政府便民热线办公室应催办,并将催办情况记录。
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市政府便民热线办公室可发回重办,并将重办情况记录。
催办和重办情况记录作为考核网络联动单位便民热线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政府便民热线办公室对网络联动单位办件情况实施新闻舆论监督。
催办两次以上仍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在有关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十八条 网络联动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与交办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网络联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和迫害反映人。
第二十条 便民热线工作人员在接到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反映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同时通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便民热线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便民热线工作联系会。通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探讨工作方法,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便民热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