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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便民热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委办局和开发(度假)区为一级网络联动单位。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办事处、委办局及各级网络联动单位所属企业、院、所、站、队等为二、三级网络联动单位。
  有关非市政府行政系统单位和省属部门为友邻联动单位。
  第十条 一级网络联动单位承办市政府便民热线办公室的交办事项,接受指令性联动。
  各级网络联动单位应当公开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便民热线电话,受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来电。
  第十一条 各网络联动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便民热线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网络联动单位在本部门办公室设置工作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各级网络联动单位应积极帮助本部门和系统内下属单位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来电办理方式:
  (一)当即答复。来电反映的问题情况清楚、政策明确的,应当直接答复来电人;
  (二)引导咨询和投诉。来电反映的问题属于带有一定技术性、具体行业的政策咨询,或应当由网络联动单位直接受理的投诉,可引导来电人直接向有关网络联动单位反映;
  (三)转阅。来电反映的问题超出便民热线受理范围或需要有关部门知悉的,可转相关部门酌处;
  (四)电话交办。来电反映的问题可通过电话联系办理的,工作人员可电话联系网络联动单位,通过三方通话办理或由网络联动单位直接办理;
  (五)书面交办。来电反映的问题属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处理的,填写《市政府“12345”便民热线受理交办单》,以书面形式交有关网络联动单位处理;
  (六)协调办理。对涉及多个单位和复杂的问题,直接或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协调处理;
  (七)调研和专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编写《市政府“12345”便民热线热点调研》;对解决难度较大的问题,及时编写《市政府“12345”便民热线专报》,呈报市领导供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网络联动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市政府便民热线办公室书面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交办单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并直接答复来电人;属电话交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并直接答复来电人;情况紧急的,要随时汇报情况。
  情况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的,承办单位要主动报告说明情况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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