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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便民热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市政府便民热线办公室通过便民热线专线电话“12345”、市政府电子信箱“pub@kmpggovcn”和便民热线网站“www.km12345.gov.cn”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反映。
  第六条 便民热线受理范围:
  (一)对我市经济、文化、教育、公安和城乡建设等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对我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投诉、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情况的举报;
  (五)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要政府解决的其他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对党委、部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引导来电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 市政府便民热线办公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对群众来电来件(含人工受理、市长电子信箱、网上受理、自动语音信箱、传真)的受理、分类、交(转)办、协调、反馈、答复、统计和归档;
  (二)承担对网络联动单位便民热线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
  (三)承担对来电反映进行综合分析,编发《热点调研》、《情况通报》、《工作简报》、《市长专报》和《热线摘报》等文稿,为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信息;
  (四)承担调研、起草全市政府便民热线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五)承担全市便民热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承担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根据市政府授权,昆明市政府便民热线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市政府行政职权范围内有交办、转办的职权,对有关单位的承办有督促权和检查权;
  (二)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超过规定期限的,有权提出重办和催办;
  (三)有权对市民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工作,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协调、督促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九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辖区范围内建立便民热线网络。市政府便民热线办公室为全市便民热线工作指挥联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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