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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失效]

  (一)各乡(镇)要建立由乡(镇)长牵头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形势、制定措施、研究和部署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3名,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煤矿、水上船舶、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重点乡(镇)还要成立安全生产小组,各小组在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
  (二)乡(镇)安全管理人员在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经考核授权,担负协助执法任务。
  (三)为保持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安全管理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变动,应事先征求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二)为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会商制度。市级会商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的部门负责召集。参加会商的单位根据各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重点、要求确定。安全生产会商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对会商会议定的事项,要明确具体单位负责落实,落实情况要在下一次会商会上报告。
  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安全生产会商制度。
  五、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一)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对下一级事故多发的政府和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二)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多发、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一律要进行书面或当面告诫。
  (三)凡被告诫的政府(部门),要由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被告诫的政府(部门)要在收到告诉通知后的20天内,书面向上级政府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六、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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