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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3]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77号)、市政府《关于我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2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全市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建立健全我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区(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到车主、船主、矿主、业主和特种作业人员,在全市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体系。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正职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研究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手段,切实搞好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要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未经“三同时”审验的建设项目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
  (四)省、市、区(市)县、乡(镇)、街道确认的隐患整治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价申请,由上一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审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安全隐患项目整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及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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