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有关各方参加的工程施工交通组织配合会议,本着以人为本、服务交通的理念,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现场周边的交通,所编制的交通组织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工程方可开工。
2.0.3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范围内原市政设施负责协调办理“市政设施养护临时交接协议”,并落实责任单位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周边道路的平整和排水管道的畅通。
2.0.4工程实施中如需封堵原排水管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封堵排水管道报批手续,并召开有关各方参加的会议,确定临时排水措施的方案。启封排水管道时,应当通知原审批部门到现场验收。
2.0.5 工程实施中,如需搬迁树木,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因施工造成的绿化意外损坏,要及时补种或赔偿。
3. 交通组织
3.0.1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按批准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落实各项措施。不封锁交通或半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确保社会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出入通道、车行便道和人行便道。
3.0.2 在施工道路(或标段)的两端,应当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车辆导向标志(特殊需要,可提前一至二个路格设置);夜间应当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在交通繁忙的复杂路段应当配备专人执勤指挥。
3.0.3 跨越各类地下管线施工沟槽的通道必须搭设安全、可靠的便桥,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3.0.4 掘路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修复;对已开放交通但尚未完工的横向掘路工程,应当采取切实可靠的覆盖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3.0.5 高架道路、大桥、高速公路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应当避让车辆运行高峰,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识别服;夜间作业人员、作业机具和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反光安全识别标志。
4.管线保护
4.0.1 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提供工程范围内正确有效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明确工程项目管线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召开管线管理单位的配合会议,向各管线单位办理“上海市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等保护管线的书面监护交底手续。
4.0.2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采取经有关各方商定的保护管线技术措施,同时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责任,落实保护管线的措施。
4.0.3 施工中,应当遵守“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的规定。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当派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并通知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共同监护;施工中如遇到特殊或意外情况,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不得擅自处理;一旦发生损坏管线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抢修工作。
5.施工现场
5.0.1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铭牌,铭牌尺寸不小于2米长、1米宽,白底、红字;固定内容用字为大于36cm2黑体字,填写用字不小于25cm2;其内容为: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开竣工日期、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安全和管线保护负责人姓名、电话。(管线工程、小修养护项目铭牌尺寸可为0.9米长、0.6米宽,内容增加:作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