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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养护维修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做好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范围内原市政设施负责办理“市政设施养护临时交接协议”,并落实责任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工程实施中如需封堵原排水管道,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封堵排水管道报批手续,启封排水管道时,应当通知原审批部门到现场验收;如需占用道路的,应当向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路许可手续。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则和标准,设置分隔设施和施工铭牌,落实切实可行的临时排水措施,加强卫生防疫管理。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施工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除施工现场的围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
  道路与管线工程的实施应当与环境保护工作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飞扬和施工产生的噪声;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商品)砂浆,夜间施工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施工中产生的旧沥青混合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热再生利用,同时,做好爱护绿化、保护绿化工作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野蛮施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令建设单位将其清退出场,并降低其诚信度,还可以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解释)
  本规定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市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施(1998)第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市区七十九条主要交通干道目录和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划分

  一、市区七十九条主要交通干道
  1、南京路(东、西)路      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
  2、延安(东、中、西)路     中山东一路~虹桥路
  3、北京(东、西)路       中山东一路~万航渡路
  4、福州路           中山东一路~西藏中路
  5、金陵(东、中)路       中山东二路~龙门路
  6、淮海(东、中、西)路     人民路~新华路
  7、复兴(东、中、西)路     外马路~华山路
  8、中山东(一、二)路      外白渡桥~东门路
  9、西藏(北、中、南)路     天目中路~高雄路
  10、四川(北、中)路       东江湾路~延安东路
  11、瑞金(一、二)路       延安中路~徐家汇路
  12、石门(一、二)路       延安中路~新闸路
  13、恒丰(北)路         新闸路~沪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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