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与管线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单位,其项目经理是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把施工、养护作业可能对交通、环境、市民生活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八条 (交通组织)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有关各方参加的工程施工交通组织配合会议,根据施工现场周边的交通状况,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工程方可开工。
凡在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划分见附件)的道路与管线工程,应当实行三班或两班作业;不封闭交通的道路与管线工程应当实行夜间施工,但应于次日上午五时前清完余土,恢复交通;因工程施工开挖的道路应当及时修复,修复单位对零星道路修复工程,在接到施工企业的修复通知单后,应当按照横向掘路三日内、纵向掘路(二百平方米以内)七日内完成初修;对大、中型道路与管线工程开挖的道路,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修完;对已开放交通但尚未完工的掘路工程,应当采取切实可靠的覆盖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为了减少因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应当大力推广和应用非开挖施工技术,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一)新建竣工、扩建或改建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道路的;
(二)穿越市中心交通主干道及交通繁忙交叉口的;
(三)内环线以内次干道管线全过路工程;
(四)交通繁忙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五)市、区市政工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
第九条 (掘路计划管理)
道路与管线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在办妥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市道监办申请办理“掘路施工计划”。列入“掘路施工计划”的道路与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施工许可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掘路施工计划”:
(一)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重大工程、综合性工程及涉及道路机动车道工程的交通组织方案经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或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不完善的;
(三)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大纲)要求完成各项施工准备的、资金、材料、施工设计图、施工工期和施工措施等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计划的管理,强化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道路与管线工程掘路计划下达后,因特殊情况需延迟开工的(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并将情况书面报市道监办、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备案;三十日内未能实施的,市道监办将注销其掘路施工计划、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将注销其《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今后仍需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掘路施工计划的申报手续。
第十条(管线保护)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必须遵守道路管线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对道路管线的保护。
建设单位负责道路管线工程的协调与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办理道路管线的监护手续,并向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提供正确有效的道路管线资料。
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应当根据按照管线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管线管理单位提出的管线保护要求,做好道路管线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