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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4日)废止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沪市政建(2003)302号)


市政行业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行为,现颁布《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请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范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行为,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的文明施工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与管线工程是指进入城市道路、公路范围(规划红线)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设施养护维修作业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是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
  区(县)市政、公路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区域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公路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市有关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规范;
  (二)对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
  (三)查处严重违反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一)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贯彻执行政府有关道路与管线文明施工管理的规章、规则和标准: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时负责对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管理要求)
  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建设单位负责、施工企业实施、政府(市、区两级)部门监管、社会市民参与”原则,做到“集中、快速、文明、优质”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以人为本,服务交通、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施工、养护单位义务)
  道路与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是道路与管线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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