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库区、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按就近原则,采取“当地区、镇政府安置与跨区域安置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在工业企业相对集中、吸纳劳动力较强、有潜力发展配套服务业的工业区附近和新城区。整体搬迁安置房采取公寓式经济适用房生活社区建筑模式,由所在区、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开发建设。鼓励村民自选居住城镇,自购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
五、提供优惠政策规定,确保农转非居民安居乐业
15.农转非后的居民在享有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基础上,自落户之日起,符合低保条件并完全放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居民列为所在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允许继续享受农村计生政策五年;按城市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尽快探索建立“土地换保障”征地机制,具体实施意见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农转非之前应征入伍,服役期间其家庭已办理农转非的,退役后享受城镇义务兵复退安置政策。
16.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新城区、库区建设、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等整体农转非后的居民开展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自整体农转非后三年内享受以下待遇:工商行政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各种证照的工本费;税收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卫生防疫部门减免卫生许可证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市容管理部门免收城建占道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免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等。
17.农转非的居民失业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一个工种(专业)、一次600元之内的免费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二次的免费推荐就业。凡岛外所有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勤岗位,应通过区人事劳动部门公开招聘、优先录用农转非后的居民。
18.在新建的工业园区、规划新城区建设成片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岛内规划预留10%、岛外预留15%比例的使用面积,由所在区政府统筹,用于被征地的行政村利用征地款,吸引农民入股,兴建生产、生活配套建筑设施,以解决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劳力出路和收入问题,并免收市、区二级相应的土地配套费。预留用地不得变相转让,不得改变用途。
19.农转非后居民集中居住的,原村级组织改为社区组织形式,要按一定比例留出名额,录用符合社区(居委会)工作者条件的原村两委干部;对其他任职时间长、贡献较大的原村两委干部要妥善安置。具体方案由各区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