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
富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的若干意见
(厦委[2003]22号)
各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市委九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关于构建海湾型城市的战略构想,现就加快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转移的主要目标、指导方针和基本途径
1.主要目标。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争取在今明两年内,岛内3个区全部转移,集美区、杏林区、海沧台商投资区实现转移70%以上,同安区每个农村家庭至少有1个劳动力从事第二或第三产业。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确保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每年要比上年有较大增长。
2.指导方针和基本途径。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为农民进城落户进厂务工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多渠道分流,多形式转移”的战略,全方位开拓就业门路,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人口。一是通过拉长农业的产业链条,就地安置农民就业;二是把进厂务工作为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出路的重要途径;三是积极开拓国际劳务输出市场;四是鼓励自主创业,发展个私经济;五是因地制宜,成建制地实施农转非和村改居;六是农业人口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工作主体是区、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及其办事处。
二、多形式多渠道,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3.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优先培训、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2003年起,企业每培训并吸纳一名未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结业证书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后,由市财政给予招工的企业300元的培训补助;企业兴办的技术学校、各类培训机构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的,其培训费用由市、区二级财政补助每人不高于30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80%,区财政补助20%,其余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位农村富余劳动力只享受一次培训补助(含对招工企业的补助);凡经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其职业介绍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
4.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民工。从2003年起,年新招聘员工200人以上的企业,能划出25%以上名额供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优先竞聘上岗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每年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实际招收本市农民工人数给予表彰奖励;各类企业招收的本市农民工,实行与外来工同样的社会保险政策。
5.鼓励涉外劳务机构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优先组织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务输出。从2003年起,每新输出一名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并签订2年以上劳务输出合同和取得出国出境签证的,外经企业经市贸发局审核认定、境外职业介绍机构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0元的奖励;为组织劳务输出直接服务的所在村(镇、街道),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由市财政给予100元的奖励。上述对象不再享受300元的培训补助。对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劳务输出者,各村、镇(街道)要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要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优惠贷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