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严格规范管理。
1.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批后的监管责任;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依法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
2.制定详细的审批操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审批部门必须对每项审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者查询。对审批、核准事项实行限时回复制度,备案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
3.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事权关系,实行主管部门主审制。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应积极实行联合审批和部门会签制度,由一个部门牵头主审。
4.推行“窗口式办公”制度。审批业务较多,特别是一些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公民的部门要建立窗口式统一接办制度。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科)室的,要规范内部业务流程,规定各环节审核时限。
5.建立和完善社会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组建专家咨询小组或委员会。
6.对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出发,重新测算后降低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均无权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每年修订一次,基金项目目录由省财政厅每年修订一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严禁各部门、各单位在行政审批、审验过程中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收缴,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三)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1.审批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岗位交流制度、公文督办制度、统一的行政解释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等,加强内部约束和监督。
2.任何单位、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审批或登记申请,有关政府部门都必须依法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收件单位应在法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明确清楚地告知申请人,也补充(含修改)的文件、材料和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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