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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简化收费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简化收费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的通知
(内计费字[2003]368号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交通局:
  为切实转变行政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促进自治区公路建设,根据自治区政府现行的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立项及收费年限审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非全封闭收费还贷公路(桥梁、隧道),在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再实行由盟市物价局(计委)、交通局联合上报,自治区计委、交通厅审批的办法。即可按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收取车辆通行费(见附件)。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凡已经自治区计委(包括原物价局)和交通厅联合批准的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文件执行。
  三、对全封闭收费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仍执行原审批办法,即由收费公路所在盟市物价局(计委)会同交通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收费年限,结合收费公路的交通量、建设投资构成提出申请,报自治区计委、交通厅核定。
  四、收费的具体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和归口管理。
  五、本通知不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及以上至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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