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星光计划”项目管理者要做好项目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项目持续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公安、卫生、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星光计划”项目的管理给予支持配合,协助做好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星光计划”项目要依托社区资源,力争通过自身的收入和社区的帮助,在运行经费上做到自求平衡。
第二十二条 “星光计划”项目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经费的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星光计划”项目的经费来源为:
(一)开展有偿服务的各项收入;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补助;
(三)社会各界、驻区单位的捐赠和赞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星光计划”项目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保证基本运行成本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依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星光计划”项目的所有收入,主要用于人员聘用支出,日常消耗品的购买及项目日常维护与服务。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星光计划”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星光计划”项目的使用方向和社会效益的发挥。
第二十七条 所有“星光计划”项目的设施、场地必须用于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项目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任何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出租、转让或者将其作为抵押担保。否则,政府或民政部门及其他投资者有权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星光计划”项目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社区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星光计划”项目的资金。各项目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增加辖区单位和群众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