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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星光计划”项目可以根据社区的实际,增加服务项目。在满足为老服务的前提下,也可适当扩大为社区其它成员服务。

第三章 产权与管理

  第八条 “星光计划”项目要明确产权和管理主体。多元投资的项目,应由投资各方共同协商,明确一个管理主体,避免多头管理或无人负责的现象。
  第九条 “星光计划”项目单位对项目立项、审批、验收、设施状况、功能配置要建立专门的档案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明确产权归属。
  第十条 产权明晰的项目,由产权所有者或主要投资者管理;产权暂不明确的,可由主要投资方确定管理主体;多元投资的,可由主要投资方牵头,协商确定管理主体。
  第十一条 “星光计划”项目产权单位不能直接对项目进行管理的,可以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管理,但必须与受托方签定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投资改建、扩建、新建(含购买)的“星光计划”项目,产权归民政部门所有,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由上级政府、民政部门资助街道办事处、乡(镇)建设的项目,产权归街道办事处、乡(镇)所有,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由政府、民政部门资助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公共用户单位建设的“星光计划”项目,产权归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共用户单位所有,并由其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由政府、民政部门资助租赁的“星光计划”项目,租赁单位应当与出租方签定租赁协议,并由租赁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星光计划”项目经产权单位或投资者授权,也可以由社区老年协会管理。
  第十七条 “星光计划”项目要引导、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明、健康、有益的活动。禁止用“星光计划”项目场所进行封建迷信、赌博和其它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各管理者对“星光计划”项目的财产要加强管理,不得用于抵押或其它竞争性的经营活动,防止项目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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