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计征之前予以扣除。对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对进行技术开发项目,当年实现赢利而且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6、农业科技中介机构为龙头企业服务,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按其为企业或项目服务取得的相关营业收入的5%和利润总额的14%给予扶持。
七、支持龙头企业体制与制度创新
17、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集中,支持农户自愿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以承包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龙头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18、推动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规模化、集团化的路子。对于龙头企业新获或重新被确认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限享受一次。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参股、控股、兼并和租赁等多种形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我市国有企业的,享受我市现行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有关政策。对于龙头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审批,并做好跟踪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优先安排发行企业债券,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改制为农业类上市公司。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19、鼓励和吸引本市以外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将总部迁入厦门,享受《厦门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在厦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八、改善龙头企业发展外部环境
20、政府以补助性拨款方式扶持龙头企业项目,财政资金比重低于25%,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开发的,在按有关规定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的同时,龙头企业可实行自行招投标。
21、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对龙头企业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数量大的,可实行预约认证。
22、促进龙头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支持龙头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而参与有关的国际标准和质量、环境认证,指导开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和申报工作,对企业新获国际标准认证和国际质量、环境体系认证的,以及产品新获国家“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