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鼓励龙头企业进一步发挥带动作用。对企业每年度转移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发展订单农业收购本市农产品、或在本市范围内发展设施农业成绩显著的,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的,用于收购农产品的贷款,经市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
龙头企业实施种子工程,建设工厂化育苗种苗基地被列为市级种苗中心的;发展设施农业,建设集中连片温室大棚的;以及发展节水农业,实行连片微灌、滴灌、喷灌等节水设施的,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0、龙头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享受国家和市鼓励开拓市场、扶持出口创汇的有关政策,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优先安排出口退税。
指导和支持外向型龙头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或同业商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维护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的合法权益。
11、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或从事农产品连锁配送和“农改超”项目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对龙头企业进驻农贸市场的农产品连锁配送点,头二年免收市场管理费,后三年减半征收。
12、认真执行国家
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落实有关扶持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直接向本市农业生产者个人集中收购农产品的,可简化开具收购凭证手续。
六、鼓励龙头企业进行科研开发
13、被省部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园区或科技示范园区的龙头企业,享受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自认定之年起,其科技项目二年内按其实现利润的14%给予支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
龙头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被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其中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起五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
14、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产学研”生产项目和龙头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给予优先安排,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龙头企业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所获奖金等额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