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金融部门要把扶持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根据扶优汰弱的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建立适合龙头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在信贷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适当执行利率优惠。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在继续做好为农户服务的同时,将优先用于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对龙头企业加工农产品,用作原料的农产品收购资金,金融部门优先提供贷款,对加工出口的,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贷款。
5、金融部门要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有条件的分支机构要开设为龙头企业服务的专门票据窗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提高结算效率。根据农副产品经销的特点,及时提供现金支付给农民。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根据所核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金融机构要增加金融产品,尽可能用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替代现金贷款,为龙头企业减少利息负担创造有利条件。
6、解决龙头企业贷款抵押和担保问题。龙头企业可以自有动产、不动产及名牌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抵押贷款。鼓励龙头企业联合成立互保性质的贷款担保组织,或作为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团体会员,或参股市、区现有担保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授权信用保证和专项信用担保,方便龙头企业融通资金。
四、支持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用地
7、龙头企业建设农业生产基地免交土地使用费,允许在基地内建设为农业生产配套服务的设施。
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等,其用地按农业用途以出让方式供地,免收土地配套费和土地纯收益。
龙头企业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市农业、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技术开发用地免收土地配套费和土地纯收益。
龙头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用地按工业用途以出让方式供地,只收50%土地配套费,免收土地纯收益。
龙头企业建设直接为农业服务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
8、鼓励龙头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龙头企业新建项目进入市级工业园区的,工业园区在地价上给予优惠。
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可由镇村提供土地,集中财政同发展资金,按企业生产需要就近建设标准厂房,优惠租赁或出售给龙头企业使用。
五、鼓励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