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委[2003]23号)
各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发展农业产业化,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增加农民收入、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一项主要措施。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进一步加大力度扶强扶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工业化、城市化,促进厦门全面建设海湾型城市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此,本着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优于一般工商企业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支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龙头企业扶持的重点与目标
通过重点扶持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种苗业、无公害农业、农产品出口加工业和生态观光农业四大主导产业,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中介服务为主业,建立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争取到2005年培植形成6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0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产值达100亿元以上。与此相应,为了实现扶强扶大的目标,对龙头企业实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胜劣汰”的动态式管理。
二、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资金扶持
1、要加大力度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在现行有关部门正常资金扶持渠道基础上,2003年市财政安排1500万元作为扶持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以后逐年有所增长。
2、市财政各项涉农资金要优先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整理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的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等;农业基本建设资金按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龙头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龙头企业科技创新项目。
3、将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市技术改造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技改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对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可有别于制造业的信息化建设要求给予倾斜,纳入市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扶持范围;将龙头企业列为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扶持重点。
三、加强对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