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州市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复函
(鄂价能交函[2003]38号 2003年4月7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的请示》(荆州政文[2003]4号)收悉,我们已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现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将有关情况函复你市如下:
1999年7月国家计委调整我省电价时,为了增加电价透明度,将三峡基金和电力城市附加费并入目录电价,全国三十个部属电网也都将其并入了目录电价,同时国家计委考虑到开征城建税已多年,按费改税的改革要求,与此重复性质的收费都应逐步取消。为尊重历史,国家计委仍保留了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只是将标准从严控制,征收水平较过去有所降低,这也是为了保护广大用户的利益。
2001年武汉市和荆州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要求提高电力城市附加费征收标准,我们已先后四次请示国家计委适当上调我省电力城市附加费征收标准,国家计委重申费改税政策,且明确表示不走回头路。上述情况我们也曾专题向省政府报告过。
2002年11月,我们根据省政府领导关于武汉市作为全国特大城市,市区包括两江百湖,城市电网及路灯设施投入大,维护费高的现实情况,指示我局再次恳请国家计委,适当提高武汉市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且其它城市不得攀比的指示精神,再次请示国家计委。国家计委作为特事特批,同意适当恢复调整武汉市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其它城市一律不得攀比。
因此,荆州市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不能参照武汉市的标准执行。路灯用电价格也应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用电类别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