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确保基本医疗服务,每所定点医疗机构A等病房的床位总数控制在核定普通床位总数的10%以内;C等病房床位数每所医院不得少于核定普通床位数的75%,未达75%部分的床位,若转设为A、B等病房床位的,参保病人有权拒付超出基本医疗床位收费标准的金额。
(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设A、B等病房和急诊观察室。
(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病房等级床位分类的备案制度。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等级分类情况,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向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和市医疗保险局备案;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等级分类情况,由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向所在地区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和医疗保险办公室备案,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和医疗保险办公室汇总后分别上报市卫生局、物价局和医疗保险局。
三、明码标价和告知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备案后的病房等级分类的具体设置按A、B、C三个等级标识在每一病室,同时将等级病房的床位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标准等内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在安排参保病人入住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病房时,应当将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负担情况事先告知参保病人或病人家属。
四、其他
(一)心脏监护病房(CCU)、重症监护病房(ICU)、层流病房、危重灼伤病房床位费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精神病防治机构、老年护理医院床位收费标准暂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A等病房,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病人自负;住B等病房,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病人不自负。
五、执行日期
调整后的床位收费标准,自2003年4月20日起执行,凡4月20日前入院的病人仍按调整前的收费标准执行。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在4月20日前做好计算机软件改造工作(见附件3)。
各级卫生、医保部门和相关医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耐心细致地向病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按各自职责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本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分等定价与医保分类给付表》(略)
2、《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床位分等定价与医保分类给付表》
3、《关于病房床位分等收费和医保分类支付计算机操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