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关于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收费实行
分等定价和医保分类给付的通知
(沪价费[2003]025号 2003年4月9日)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医保办,各市属医疗机构,各部队医院、企业医院:
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三医”联动改革,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体现公平原则,实现所有参保病人住院享受同等医保给付待遇,超标自负,同时为简化与床位费挂钩的各类收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收费实行分等定价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给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病房床位实行分等定价和医保分类给付
(一)普通病房床位等级分类
本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按照床位设置数和设施条件等分为A、B、C三等。
1、A等是指一般病区内的双人病房,具备基本医疗床位单元设施,有独立卫生设施,有较好生活服务设施。
2、B等是指一般病区内的三人病房,具备基本医疗床位单元设施,有独立卫生设施。
3、C等是指一般病区内除A、B等以外的病房,具备基本医疗床位单元设施。
(二)分等定价
根据本市病房不断改进的现状,按照简化原则,将病房床位等级费和病室治疗费统一纳入床位费,同时归并新老病房床位费,重新制定A、B、C等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见附件1。
归并新老急诊观察室床位费,统一按附件2所列收费标准执行,同时取消急诊观察室床位收取的等级费。
普通灼伤病房、灼伤整形病房、产科病房的母婴同室产妇住院床位费参照C等病房床位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婴儿床位费不作变动)。
A等病房床位收费由医院自主定价,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三)医保分类给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费按C等病房床位的收费标准和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超出C等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
医保基金对急诊观察室的床位费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
医保基金对产科病房的母婴同室产妇住院床位费按C等病房床位费的收费标准和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婴儿床位费等相关费用按原有规定由参保人员自负。
二、病房床位等级分类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