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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对外经营实行逐笔开具发票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使用地税
发票的纳税人对外经营实行逐笔开具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3]55号 2003年4月9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充分发挥“以票控税”功能,提高税源监控水平,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市局决定,自2003年4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对外经营实行逐笔开具发票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逐笔开具发票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向消费者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市局确定逐笔开具发票限额标准为10元(含10元),即:消费者一次消费10元(含10元),无论消费者是否要求开具发票,收款方必须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一次消费10元以下,收款方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收款方必须开具,不得拒开发票。
  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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