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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排筏应当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内按照规定的航线航行。
  航道和船舶不具备夜间航行条件的,禁止在夜间航行。
  第四十条 禁止船舶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禁止任何载客船舶超载。
  货运船舶不得超载。因特殊情况,确需载运或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线、时间,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保障运输安全;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四十一条 12座以下小型快艇及排筏从事水路运输,船员及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上下乘客时,应当在固定泊位系缆停靠。
  禁止小型快艇冲滩停靠、上下乘客。
  第四十二条 在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漂浮物;
  (四)可能影响水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或水面上出现大量漂浮物;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文娱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浪损和风灾、火灾以及其他水上交通事故时,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船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有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和及时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接到遇险求救信号或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救助;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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