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八)运输船舶具有船舶保险证明;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人员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定期保养、按期检测,保持状况良好,航行、作业和停泊严格遵循相关技术规程;
(二)船员、管理人员及辅助服务人员经过专门机构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三)按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定的吨位(定员)、水域、航线、港口、泊位、停靠点从事营业;
(四)执行规定运价,使用统一票据;
(五)不得在船舶上出售烈性酒和口香糖;
(六)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清运上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客船、趸船和旅游观光船设置专用吸烟区。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水工程管理等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禁止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单位和个人从事客运、货运、旅游、娱乐等各类营业性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乘坐船舶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乘坐规则;
(二)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不得强行上下船;
(三)不得进入驾驶舱、轮机舱等工作区,不得触动锚缆和牵系缆绳;
(四)不得移动、损坏船上的救生、安全、消防设施和警示标志;
(五)不得有翻越栏杆、跑动、跳跃、摇晃等可能危及安全的行为;
(六)不得随意丢弃一次性饭盒、塑料袋和其他食品包装袋、口香糖等杂物、废弃物;
(七)不得饮烈性酒,不得在专用吸烟区外吸烟。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