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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全区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全区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计费字[2003]387号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自治区气象局:
  你局《关于报请适当调整部分气象科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内气函[2002]83号)、《关于报请核定防雷装置检测、气象资料复制、复印、加工处理收费标准的函》(内气函[2002]91号)均悉。为进一步提高气象现代化服务水平,加强对气象有偿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满足不同用户对气象科技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0]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气象专业预报产品收费标准,气象资料复制、交付、加工处理收费标准,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和气象仪器检定检修收费标准分别按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执行。
  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须由具备检测资质条件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范围、规程和检测周期执行。
  防雷装置施工质量跟踪检测减免范围及幅度;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减收10%,新建幼儿园、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收20%。
  三、气象部门开展专业有偿服务,应本着自愿原则,接受委托服务并收费。凡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违反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规定予以查处。
  四、本文制定的收费标准有效期二年,期满后,由你局另行申报,我委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五、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文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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