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管线保护
4.0.1 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提供工程范围内正确有效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明确工程项目管线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召开管线管理单位的配合会议,向各管线单位办理“上海市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等保护管线的书面监护交底手续。
4.0.2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采取经有关各方商定的保护管线技术措施,同时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责任,落实保护管线的措施。
4.0.3 施工中,应当遵守“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的规定。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当派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并通知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共同监护;施工中如遇到特殊或意外情况,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不得擅自处理;一旦发生损坏管线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抢修工作。
5.施工现场
5.0.1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铭牌,铭牌尺寸不小于2米长、1米宽,白底、红字;固定内容用字为大于36cm2黑体字,填写用字不小于25cm2;其内容为: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开竣工日期、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安全和管线保护负责人姓名、电话。(管线工程、小修养护项目铭牌尺寸可为0.9米长、0.6米宽,内容增加:作业时间)。
5.0.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相符,放置整齐有序;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
5.0.3 施工场地整洁,无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
5.0.4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设置分隔设施。
市中心(外环线以内)、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施工必须采用全封闭分隔设施。
设置固定分隔设施的,其高度不低于2.5米,即下部砌筑0.5米高的砌块,水泥砂浆抹面,上部采用2米高的涂塑钢板或其它质量更好的硬性材料;设置活动式路栏的,应当采用LL-98型路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