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有关各方参加的工程施工交通组织配合会议,本着以人为本、服务交通的理念,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现场周边的交通,所编制的交通组织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工程方可开工。
2.0.3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范围内原市政设施负责协调办理“市政设施养护临时交接协议”,并落实责任单位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周边道路的平整和排水管道的畅通。
2.0.4工程实施中如需封堵原排水管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封堵排水管道报批手续,并召开有关各方参加的会议,确定临时排水措施的方案。启封排水管道时,应当通知原审批部门到现场验收。
2.0.5 工程实施中,如需搬迁树木,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因施工造成的绿化意外损坏,要及时补种或赔偿。
3. 交通组织
3.0.1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按批准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落实各项措施。不封锁交通或半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确保社会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出入通道、车行便道和人行便道。
3.0.2 在施工道路(或标段)的两端,应当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车辆导向标志(特殊需要,可提前一至二个路格设置);夜间应当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在交通繁忙的复杂路段应当配备专人执勤指挥。
3.0.3 跨越各类地下管线施工沟槽的通道必须搭设安全、可靠的便桥,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3.0.4 掘路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修复;对已开放交通但尚未完工的横向掘路工程,应当采取切实可靠的覆盖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3.0.5 高架道路、大桥、高速公路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应当避让车辆运行高峰,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识别服;夜间作业人员、作业机具和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反光安全识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