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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试行)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试行)
(沪市政建(2003)302号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1.总则

  1.0.1 为提高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制定《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0.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与管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含管线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1.0.3 本《规则》所称道路与管线工程是指进入城市道路、公路范围(规划红线)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设施养护维修作业项目。
  1.0.4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设立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建立管理网络,制定岗位责任制。
  1.0.5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列支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文明施工提出具体要求,与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文明施工的专项条款。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要单独编制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列支费用清单,并按规定用好文明施工经费。
  1.0.6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应当科学组织施工,推广、应当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编制的工程建设大纲、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大纲)、交通组织方案等,应当根据工程、交通、环保等要求,有针对性的文明施工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1.0.7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应当根据《文明施工检查表》(附录),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自查,以诚信为本,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社会、市民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意见,及时整改,把施工、养护作业对社会、市民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2.前期

  2.0.1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办妥《管线规划许可证》、《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临时占路许可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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