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03]42号 2003年4月18日)
湖南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我厅就业指导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拓宽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更好地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所属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接受毕业生和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就业介绍咨询的招聘毕业生等服务时收取中介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从事就业指导咨询及相关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义务或规定的服务内容后,方可按本批复规定收取服务费。现核定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附表。
二、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应严格执行本批复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得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