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分标准
(1)实施公务员绩效管理有特色、成效显著的部门,加4—8分(受到市级肯定的加4分,省级肯定的加6分,国家肯定的加8分)。
(2)考录、轮岗、回避、培训、竞争上岗、考核、职位管理、行政奖励等工作在市级以上有关会议上(含市人事主管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交流经验或受表彰的,加2—6分(市级2分、省级4分、国家级6分,同时被各级推广或表彰的,取最高分值)。
(3)落实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调训计划和普通话培训测试计划的,各加3分。
(4)部门组织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考试参试率达到95%的,加1分,达到100%的,加2分;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抽查考试,总成绩在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别加4分、2分、1分。
(5)部门年度开展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如讲座、培训班等)达到5次的,加1分;达到10次的,加1分。
(6)部门年度考核办法入选次年度全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考核范例的,加2分。
(7)部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较上一年度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加??3分为止。
(8)参加全市组织的庆祝《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10周年系列活动,加4—1分(获得团体一等奖及组织奖加4分,团体二等奖加3分,团体三等奖加2分,参加单位加1分。重复获奖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8分)。
(9)在市直机关部门年度优秀成果奖评比中,获得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2分。
2.减分标准
(1)有违反考录、轮岗、回避、竞争上岗、考核、培训、职位管理、行政奖励等公务员单项制度规定现象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每项减5分或3分。受到查处的部门,评估等次不得确定为优秀。
(2)因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被投诉,查实一例减1分,减满5分为止(公安、工商等已垂直管理的执法单位,因执法队伍人数较多,可按查实投诉数与单位总人数的比例数计算,每满5‰减1分,不足5‰的按1分计,累计减满5分为止)。发现有包庇、袒护、隐情不报,甚至歪曲事实的,部门评估等次不得确定为优秀。
(3)未按规定申报审批收费培训班的,每查实一例减1分,减满5分为止,部门评估等次不得确定为优秀。
三、评估等次确定
次年1月,市人事局汇总各项评估得分,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序,确定参评部门评估等次。评估等次从高到低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部门的数量为30%,良好等次为40%,其余为合格、不合格等次。
四、评估结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