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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电子化管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13号 2003年4月11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市局的工作要求和安排,认真组织落实。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及本《通知》的要求,本市从2003年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系统”,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1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1版》。为稳妥顺利地推广应用该管理系统”,本市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进行。首批试点的税务机关为:财税二分局、八分局;奉贤、闸北、徐汇、浦东(下属二分局)分局。试点的税务机关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执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后期推广应用的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抓紧了解和熟悉管理系统的内容和操作要求,为全面推广应用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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