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和范围,就是要体现政府“不与民争利”的原则,最大限度放宽民间投资领域,积极鼓励民间投资参与我省经济建设,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总的思路是,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外,其余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都允许国内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民间资本参与能源、交通、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及农、林、水等农业综合开发的,比照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参与东西部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向社会开放的重点投资领域主要有7大类:第一类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二类是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经营;第三类是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第四类是高新技术产业;第五类是国有企业改革;第六类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第七类是境外投资。
这次会议提交讨论的《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规定》,在信息引导、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有较大突破。此外,会议还要讨论《云南省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的实施办法》,这个办法对取消审批的范围、登记备案的工作程序、工作规范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对扩大民间投资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积极推进基础设施产业化
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明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大、回收期长。不推进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化,我省就难以实现大建设、大发展。上海、广州、浙江等沿海发达省市正是推行了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千方百计吸引社会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形成了以民间投资为主,政府和社会共同投资的新型投融资机制,实现了以大项目促进大发展。
在推进基础设施产业化中,要借鉴国际通行的评估方式,引进和培育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转让(投资)标的及收益基准评估,面向社会招标确定项目业主,建立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政府对低于基准收益的采取补助、综合补偿、税收优惠等措施进行扶持。要抓紧制定《云南省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质押和经营权转让暂行办法》,建立完善收费承诺和补偿机制。明确鼓励民间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收费承诺。
当前,要结合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和项目规划,制定出项目推向市场的分阶段计划,制定产权、经营权、收费权转让的有关规则;针对不同项目的具体特点,制定项目建设、转让后有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经营规则。面向社会公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转让的项目目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或投资机构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权转让引资方式。在城市基础设施、收费公路等领域,积极开展BOT等方式的引资试点工作。同时,出让在建项目股权,并以TOT方式转让建成项目收费权,尽量盘活存量资产。近期,先选择向民间资本转让现有可经营性的、收益前景较为明朗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产权和经营权,作为我省吸引民间投资的重点,筹集资金用于其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今年争取选好2-3个项目为政府决策和有序地推进“特许经营权”项目起好示范,以便进一步推广。我省玉溪、红河、曲靖等地州市在城市基础设施、收费公路等领域采用BOT、TOT等方式,引进外资及国内发达地区的资金,已经取得了可喜进展。省政府将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并协调解决政府收费承诺问题。
在全省推进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产业化运作机制。按照国家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精神,加大我省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征费力度。对新建项目,要组建企业化运作的项目法人单位,以产业化机制运营;对已从事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鼓励通过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将现有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实现现有经营权转让,盘活存量资产;鼓励在城市道路建设中,出让土地,实现以地生财,滚动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
(四)充分发挥财政投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扩大投资规模,要在继续增加政府投资的同时,改变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发挥其引导作用。要坚持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将政府直接投资更多地转变为政府引导,吸引社会各方面投资,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加大贴息、补助和部分投资的改革力度,明确贴息、补助、部分投资的原则和标准。按不同的项目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调动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营造面向全社会投资主体的公共环境,有效扩大投资规模。要通过贴息资金推进市政公用行业产业化、县域经济、农业产业化、流通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加快发展。今后,要对能够建立产业化运作机制,按照市场化运营的项目优先给予扶持,以此推进投资结构调整,提高投资效益。
要做大做强投资公司。近几年,省开发投资公司在强化财政投资的资本化运作,为政府提供重大项目的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充分发挥省开发投资公司在强化财政投资资本化运作和创新投融资运作方面的作用,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投资决策、项目融资、资本经营权。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公司做大做强。
为进一步培育政府投资的市场化运作体系,我省还要再组建一批专业投资公司,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公路建设投资公司、科技开发投资公司等。有条件的地州市也可组建投资公司。要明确各专业投资公司的定位和职责,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
公司法》运作。各公司作为省政府授权的省级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的经营者,既对财政投资资本化运作,又可对投资效益好的经营性项目贷款投资、参股、控股、变债权融资为股权融资,从而进一步扩大国内外金融机构融资规模。
(五)提高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政府的投资方向将逐步转向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由于传统的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为无偿使用,投资效益和投资责任属软约束,加上建设单位同时又是使用单位,使政府对项目建设过程缺乏有效管理和制约手段,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情况时有发生,项目投资被迫一超再超。这种情况,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改变。
对公益性项目实行“交钥匙”工程的方式,在国际上普遍使用,我省有的地方已开始实施,并取得较好效果。为加强省级重大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有效控制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节约建设性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有关部门要研究成立“云南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由专业人才对省级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施工、评估实行集中管理。将省政府全额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党政机关、公检法司、文化卫生体育、基础教育、基础科学、环境保护、国防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建设管理。公益性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从项目可研报告批准后就开始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建设资金、工期、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使用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