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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评估政府部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评估政府部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意见
(2003年4月21日)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的意见》(青政发(2002)4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1)49号)精神,为促进政府部门严肃财经法纪,规范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控制成本费用,现就做好政府部门财经法规执行情况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估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所形成的调整、检查和制约系统。
  (二)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真实是指被审计单位提供帐表数据与依法审计认定数据相符。合法是指在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效益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资源管理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
  (三)审计处理决定落实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情况。
  二、评估依据
评估政府部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主要依据现行财经法规、各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审计结果等资料。
  三、评估标准
  (一)内部控制制度评估(20分)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情况。(10分)
  (1)内部控制制度健全(9—10分)。指建立较完整的授权批准控制、职责分工控制、会计记录控制、实物控制等方面财务控制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6—8分)。指基本建立授权批准控制、职责分工控制、会计记录控制、实物控制等方面财务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0—5分)。指建立部分或未建立授权批准控制、职责分工控制、会计记录控制、实物控制等方面财务控制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情况。(10分)
  (1)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9—10分)。指进行符合性测试,绝大多数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2)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执行(6—8分)。指进行符合性测试,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3)内部控制制度未执行(1—5分)。指进行符合性测试,大多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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