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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
深化本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1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近年来,本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协商单位已扩大到各种所有制企业;协商内容涉及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及保险福利待遇等;协商程序逐步趋于规范。为提高协商水平和协商质量,市总工会和部分区总工会还分别建立了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为企业提供帮助和指导。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本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协商制度的建设,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工作格局,以利于促进企业发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具体可对协商代表的组成、协商代表的职责、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时间、协议签订、监督实施以及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使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制度化、程序规范化、工资集体协议合法化,确保工资集体协议的实施。
  二、积极探索多层次、多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模式。各行业主管局(企业集团)或所属子公司,各类私营经济开发区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应根据本行业、本集团、私营经济开发区的特点,研究工资分配中的共性问题,积极探索和扩大区域性(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人工成本水平、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就共性问题协商原则意见,使本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一个新的突破,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结合实际,不断扩大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各单位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协商内容。具体可以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协商。可以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确定的原则,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和行业的工资支付办法;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和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转制企业,应在建立经营者收入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同时,对当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进行协商,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企业形成一个和谐、稳定,有利于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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