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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青国税发[2003]80号 2003年4月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要求,2003年上半年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计划安排及时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规定,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根据总局和市局有关规定,经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市局会商,确定由青岛航天金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青岛运达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金科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黑眼睛数据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我市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服务工作。有关技术服务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一般纳税人可在上述四家服务单位中自愿选择任意一家作为自己的服务单位。防伪税控企业在向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时,应和服务单位签订系统维护合同,明确双方义务职责、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928号)及《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青价工发[2000]322号)文件规定,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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