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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主动纠错的;
  2、因行政干预等外部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3、行政执法过错轻微,未发生危害结果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1、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而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2、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发生执法过错的;
  4、干涉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
  八、市、区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市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区(县)房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错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海市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为了确保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提高执法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房地资源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准则。
  一、保障执法公正
  1、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不受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于法律、法规之外的影响。2、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擅自决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严格依法执法。
  3、执法人员应当抵制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4、执法人员应当公正公开并且客观地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保持清正廉洁
  1、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2、执法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3、执法人员应当妥当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身份,不得利用执法地位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4、执法人员不得到经营性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
  三、加强自身修养
  1、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维护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2、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辩解,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有不当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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